
细则16
沈阳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21〕11号)要求,支持沈阳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与发展,以《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沈科发〔2021〕20号)及《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沈财企〔2022〕107号)为依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三条 支持对象。在市科技局备案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盟主单位。
第三章 支持标准及方式
第四条 支持标准。以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联盟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择优给予不超过参评联盟总数30%,最多不超过20家,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方式。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章 评价内容及管理
第六条 评价方式及流程。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第七条 评价内容:
(一)运行管理(评价权重10%):联盟组织机构、制度、机制健全,工作运行情况良好。
(二)服务产业(评价权重15%):产业发展研究深入、专业平台建设完备、产业技术创新服务能力较强。
(三)创新活动(评价权重30%):承担国家、省、市横向科研项目,积极开展项目落地示范、成果推广、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
(四)创新成效(评价权重30%):技术创新成果丰富,共同获得发明专利、行业标准、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和国家级、省(部)级或行业科技奖励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五)交流合作(评价权重15%):积极参加国内外高水平行业展会,加强与国内外先进地区创新资源对接,积极开展技术交流与培训、项目对接和洽谈等活动。
第八条 本专项项目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22〕21号)及相关细则实施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第十一条 涉企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创新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创新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