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细则15
沈阳市科技企业技术合同奖励科技专项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22〕29号),依据《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沈财企〔2022〕10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企业技术合同奖励科技专项是为通过鼓励支持我市企业积极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科技成果本地转化设立的专项。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在沈依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注册并登记。
2.上一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
第三章 支持标准及方式
第五条 对上一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一)对年度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二)对登记成交额1亿元(含)-5亿元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三)对登记成交额5亿元及以上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0.5%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第六条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章 审查要点及评审方式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资格与信用,项目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第八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中备案的年度数据进行核查,确定奖励金额。
第五章 管理方式
第九条 本专项项目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22〕21号)及相关细则实施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第十二条 涉企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
第十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创新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创新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