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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技创新政策配套实施细则——细则13.沈阳市科技企业融资补助专项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0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细则13

沈阳市科技企业融资补助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21〕11号)等文件精神,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以《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沈财企〔2022〕107号)为依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企业融资补助专项是指为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对我市科技型企业在创新创业活动中为获取社会金融资源支持而给予的经费补助专项。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支持对象。重点支持在上一年度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标号或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在沈阳本地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3.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4.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

5.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6.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获得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以工商股权变更登记为准。

第三章  支持方式标准

第五条  支持标准。获得创业投资机构以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基金通过现金方式投资的,按投资金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对申请项目的投资方须为创业投资机构、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其他企业投资者等,投资方至少有2个及以上投资案例,投资方不限注册地。

对以下情况不予以补助:

(一)个人投资、母公司投资给子公司、原有股东增资扩股等投资行为;

(二)股权转让、债转股等未形成新增投融资等投资行为;

(三)企业成立时的股东出资不予以补助(核实为引入风险投资机构的除外);

(四)申请补助年度之前引入创业投资的融资项目;

(五)已获市级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投融资项目。

第六条  支持方式。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报程序。补助资金一般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当年度通知要求进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1.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2.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核验,根据核验结果确定支持项目。

4.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公示。

第八条  申报时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科技型企业各项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型中小企业编号及网站截图、知识产权证书等);

3.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提供原件查验,附加盖公章复印件);

4.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5.企业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协议;

7.投资到账凭证;

8.工商登记变更证明;

9.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管理方式

第九条  本专项项目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22〕21号)及相关细则实施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第十二条  涉企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

第十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创新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创新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同等比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