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细则8
沈阳市公共卫生研发科技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21〕11号)要求,强化公共卫生科技支撑,以《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沈财企〔2022〕107号)为依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卫生研发科技专项是指发挥公共卫生科技的支撑引领作用,聚焦重大疾病临床医学研究、医工结合协同创新研究、常见多发病医疗技术提升、医疗技术创新联合专项等重要领域或方向,开展疾病防治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而设立的专项。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本专项的支持对象是在沈阳市行政区划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医疗卫生行业的机构。
第五条 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正式在职人员,年龄不超过57周岁,无不良科研失信记录,无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2.项目负责人无主持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3.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负责人限报一项。
4.申报重大疾病临床医学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为国家、省、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主要负责人;申报医工结合协同创新研究项目,必须与在沈阳注册的医药与医疗器械企业签订合作研究协议且项目方向与企业主营业务相附;申报联合专项项目应为与市科技局签订联合专项协议单位的在职人员。
5.原则上三年内对同一临床研究中心不再重复支持重大疾病临床医学研究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标准
第六条 本专项资金依据技术先进性,临床实用性,采取定额择优前资助方式。重大疾病临床医学研究项目和医工结合协同创新研究项目,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常见多发病医疗技术提升项目,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联合专项由联合单位出资,资助标准按照市科技局和联合单位签订协议执行。
第四章 审查要点及评审方式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资格与信用,项目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第八条 市科技局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量化评分。项目的评审要点主要包括:
1.立项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或产业共性技术,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技术、产品和装备等。
2.承担单位的实施基础、保障条件。
3.项目研究(建设)内容是否科学合理、清晰明确。
4.技术创新性。
5.预期创新成果。
6.经济社会效益。
7.人才(团队)建设培养情况
第五章 管理方式
第九条 本专项项目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22〕21号)及相关细则实施管理和结题验收,其中“常见多发病医疗技术提升”“医疗技术创新联合专项”项目经费按照“包干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第十二条 涉企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
第十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创新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创新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