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细则5
沈阳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22〕29号)及有关文件要求,规范和加强沈阳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实施和管理,以《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沈财企〔2022〕107号)为依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和整体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标准
第四条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次年给予最高20万元后补助。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次年给予最高10万元后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年度研发费用小计额。
第五条 对整体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次年给予20万元后补助。整体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外埠搬迁新落户我市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 申报流程材料要求
第六条 企业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申请资助。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1.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计划安排发布申报通知;
2.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组织企业在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上进行申报;
3.市科技局业务处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市科技局要求对相关企业存续情况、整体引进情况、纳税地等信息进行审查,并正式行文向市科技局推荐;
4.市科技局对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复核,核定补助金额,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给予立项支持;
5.市财政局按年度预算安排下达市级补助资金。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申请资助的企业需通过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上传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承诺书,以及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加盖税务部门印鉴)。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原《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沈科发〔2021〕14号)中的《沈阳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实施细则》废止。
第十一条 涉企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创新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创新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安排。
第十三条 年度中,市科技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获得补助的企业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存在违规作假行为的企业,由企业相应推荐单位承担有关责任,并追缴相应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