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细则4
沈阳市科技创新券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21〕11号)要求,以《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沈财企〔2022〕107号)为依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专项是为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将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力而设立的专项,包括创新券补助和条件平台服务试点单位奖励。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创新券补助
第四条 创新券是免费向我市企业发放的,用于向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服务机构(简称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的政府无偿补助经费。
第五条 支持对象为在沈阳市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完成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标准。
2.企业与开展合作的服务机构无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六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实行总量控制、先领先得、事前申请、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标准和使用要求以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当年发布的《科技创新券支持目录清单》为准。
第七条 企业购买条件平台科技服务需先行支付服务费用,完成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后,须及时在信息系统输入创新券券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办理兑付的凭据。
企业申请兑付创新券应登录市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填报《沈阳市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上传发票、技术服务合同、银行付款凭证、记账凭证、与该笔业务相关的财务明细账账页及银行对账单等材料。以下材料若存在需一并上传:服务结果证明(包括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创新成果证明(包括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术评审和专项财务审计,确定创新券兑付名单和金额。
第三章 条件平台服务试点单位奖励
第九条 为更好推动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高校院所的科技服务,市科技局与符合条件的高校院所共建条件平台服务试点,对试点单位从服务机制、服务能力、服务效果方面进行评价,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对评分90分及以上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绩效奖励;80分至90分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绩效奖励。
第十条 服务试点评价内容为评价期内有关事项,包括:
1.服务机制(评价权重30%):对外开放服务制度、流程、人员安排、对外开放市场化运行机制等。
2.服务能力(评价权重40%):试点单位对内整合仪器设备、科技成果、专家人才的情况、接受科技创新券的情况、条件平台服务额、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情况、条件平台维护情况、自身管理系统与条件平台对接情况等。
3.服务效果(评价权重30%):对外开放共享典型事例、特色工作、宣传培训等。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条件平台运营机构对条件平台服务试点开展绩效评价,依据得分情况确定对服务试点发放的绩效奖励金额。
第四章 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本专项项目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22〕21号)及相关细则实施管理。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和兑付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第十五条 涉企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
第十六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创新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创新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