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细则3
沈阳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21〕11号)要求,以《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沈财企〔2022〕107号)为依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获批(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励和绩效评价优秀的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奖励。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新批建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励
第四条 支持对象。科技部新批建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本地建设依托单位,国家发改委新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本地建设依托单位,国防科工局新批建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的本地建设依托单位。
第五条 支持方式标准。本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上年度新获批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每个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同一个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本地建设依托单位为2家或以上的,按照各单位协商确定的资金拨付单位及分配额度,拨付奖励资金,总额最高500万元。
第三章 科技创新平台绩效奖励
第六条 支持对象。由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防科工局批建(不含上年度新批建)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本地建设依托单位。由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批建(包含上年度新批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本地建设依托单位。由市科技局认定(包含上年度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本地建设依托单位。
第七条 支持方式标准。本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绩效评价结果85分及以上,且排名在参评平台总数前5%的奖励最高100万元。对绩效评价结果85分及以上,且排名在参评平台总数前6-10%的奖励最高50万元。
第八条 评审方式。市科技局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按照“分类评价”的方式,对科技创新平台上年度的科技创新能力、本地成果转化以及服务本地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根据评分结果和工作实际,确定优秀平台及奖励等次。
第四章 管理方式
第九条 本专项项目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22〕21号)及相关细则实施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同一负责人或同一团队在同一领域牵头组建多个科技创新平台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最多对1个科技创新平台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对同一科技创新平台不连续三年予以绩效奖励。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原《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沈科发〔2021〕14号)中的《沈阳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实施细则》废止。
第十四条 涉企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
第十五条 按照每年科技创新资金安排的科技创新平台预算资金总额和科技创新平台奖励资金实际需要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安排各科技创新平台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