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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技创新政策配套实施细则——细则2.沈阳市基础研究科技专项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08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细则2

沈阳市基础研究科技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21〕11号)要求,以《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沈财企〔2022〕107号)为依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基础研究科技专项是指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通过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带动,强化有组织创新,注重学科交叉和跨学科研究,促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创新融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四条  主要包括: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辽宁省人民政府、沈阳市人民政府等共同出资设立,我市2020年-2024年按照共建协议规定每年安排2500万元专项资金转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指定账户统一安排使用。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负责指南发布、项目受理、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计划下达、实施管理、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2.新批建国家基础学科研究中心。采取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对我市上年度新获批建的国家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3.国家、省基础研究项目配套。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对我市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上述联合基金项目除外)、辽宁省自然科学基金立项支持的项目,按照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相关配套要求给予配套补助。

4.沈阳市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项目。

(1)目标导向类项目。针对沈阳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在解决“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问题过程中凝练的科学问题和基础理论需求,形成项目指南,面向我市行政辖区内高校院所发布项目指南,通过单位申报,竞争性选择,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

(2)自由探索类项目。择优支持我市行政辖区内绩效评价结果良好的各级重点实验室,围绕前沿科技发展方向和我市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结合实验室学科发展和学术研究方向,联合市外高水平研究团队,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的自由探索。

第三章  沈阳市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项目管理

第五条  支持对象。

1.目标导向类项目的支持对象是我市行政辖区内的高校和科研院所。

2.自由探索类项目的支持对象是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国防科工局、辽宁省科学技术厅、沈阳市科学技术局认定,依托驻沈高校、院所或企业建设,市科技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良好的各级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支持标准。本专项资金采取前资助“包干制”的支持方式,每项50万元。

第七条  申报方式及审查要点。

本专项项目在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进行集中申报,除满足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基本申报要求外,自由探索类项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正式在职人员,年龄不超过57周岁,无不良科研失信记录,无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2.项目负责人无在研的国家或省自然基金、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类计划以及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3.同一实验室不得有三项在研市基础研究项目。

4.同一实验室同一年度限报一项。

5.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市级其他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八条  评审方式及要点。

目标导向类项目:市科技局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量化评分。项目的评审要点主要包括:

1.技术路线创新性与可行性。

2.承担单位的研究能力和条件保障。

3.进度计划是否可行。

自由探索类项目:市科技局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量化评分。项目的评审要点主要包括:

1.项目研究的科学水平。

2.项目研究内容是否具体明确。

3.技术路线创新可行性。

4.预期创新成果(高水平论文、专著、专利等)。

5.项目应用前景。

6.承担单位的研究能力和条件保障。

7.承担单位的研究条件。

8.合作团队能力水平。

9.进度计划是否可行。

10.人才(团队)建设培养情况。

第九条  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条  管理方式。本专项项目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22〕21号)及相关细则实施管理和结题验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原《关于调整沈阳市科技计划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沈科办发〔2022〕20号)中的《沈阳市基础研究专项实施细则》废止。

第十三条  涉企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

第十四条  按照每年科技创新资金安排的基础研究预算资金总额和基础研究立项资金需求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安排各基础研究项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