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细则1
沈阳市重点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21〕11号)要求,以《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沈财企〔2022〕107号)为依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专项聚焦汽车及零部件、航空、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装备、高端装备(机器人)、生物医药及医疗装备、食品、新能源及节能环保等8条重点产业链的卡点、脆弱点突出技术问题、明显技术短板和发展技术关键,集成优势科技创新资源和力量,开展有组织、有目标的重大科技攻关。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本专项重点面向沈阳市辖区内,拥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高层次领军人才、国家国际标准,或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产业龙头企业或科技龙头企业。
第五条 本专项原则上以产业龙头企业或科技龙头企业为实施主体,鼓励产业链和创新链上中下游相关单位组成创新联合体协同攻关。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本专项采用“定向申报、定向委托、定向攻关”模式实施。
第七条 本专项采取前资助方式。同一企业可以自主研发、联合攻关、揭榜挂帅等形式承担多个项目,每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对重大科技专项自主研发、联合攻关项目,按照不超过研发总投入50%的比例,给予最高700万元资金支持,其中,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联合攻关合作方资金不低于自主研发、联合攻关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30%;
2.对重大科技专项揭榜挂帅项目,按照不超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交易额50%的比例,对发榜方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
其他已发布的相关政策补助标准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章 实施流程
第八条 需求征集。市科技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专家工作组、第三方机构等,深入目标企业“一对一”“点对点”逐个开展需求征集、梳理。
第九条 需求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工作组对征集到的项目需求和建议进行论证,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的关键核心技术需求,编写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对其中企业无力自主解决的技术问题,编制重大科技专项揭榜挂帅榜单。
第十条 发布对接。市科技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及揭榜挂帅榜单。揭榜挂帅项目的发榜方结合自身需求,选择拟合作的揭榜方,达成共识后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同时,双方共同制定发榜项目的可行性方案和资金使用概算。原则上一个发榜项目只能确定一个揭榜方,若需要多家揭榜方联合进行攻关的,需确定一家单位为牵头揭榜方。
揭榜方为全国范围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型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发榜方无关联关系,且双方尚未对榜单任务开展研发;
2.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稳定的科研人员队伍等,有良好的承接委托研发任务的业绩,没有不诚信记录;
3.针对发榜项目的榜单任务要求与发榜方共同研究提出技术攻关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项目对接,协调创新资源,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任务。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企业线上定向申报攻关项目,其中,揭榜挂帅项目在发榜方和揭榜方成功对接且按《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完成首笔资金拨付后,由发榜方申报项目。
第十二条 评审下达。市科技局在专家评审和充分调研基础上,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配置补助资金,履行项目立项审批程序,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拨付专项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本专项项目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22〕21号)及相关细则实施管理和结题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第十六条 涉企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
第十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创新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创新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