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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沈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5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推进中心的有序发展,完善布局、强化管理、严格评估,市科技局与市卫生健康委联合修订了《沈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诊疗新技术、新药物、新设备的临床研究、应用示范、转化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沈阳市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求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中心旨在整合我市人口与健康领域临床医学创新资源和研究力量,提高人口与健康领域科技创新能力,更好地服务于临床需求,提升临床医学研究效率,推进我市医学科技发展,加快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普及推广。

第三条 心主要以具有较强科技实力、较高医疗水平和较好设施条件的本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单位,联合至少三家本市医疗机构和一家本市医药或医疗器械企业为成员单位建设。各中心按照本领域疾病诊治研究重点和实际需要,聚焦重大疾病、常见病、多发病,开展联合攻关、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推广应用等,打造一批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平台。

第四条 中心按照“多方投入、绩效评价、动态发展”原则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 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是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落实国家、省有关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章;

(二)研究制定中心布局规划;

(三)组建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

(四)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

中心认定、绩效评估、调整撤销等日常平台建设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

第六 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临床医学、药学、基础医学、公共卫生、医学科技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为中心布局规划、运行管理和评审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

(二)对中心提出的临床研究重点方向、任务及战略规划等提供咨询;

(三)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 中心依托的法人单位主要职责是(以下简称“依托单位”):

(一)负责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为中心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指导中心开展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建立健全中心组织机构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有利于中心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三)监督检查中心建设运行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总结凝练中心建设成果,宣传推广成功经验。

第八条 中心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提高依托单位临床诊疗水平。紧密围绕本领域疾病诊疗的重大需求和临床研究中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提出本领域研究的战略规划、发展重点,诊疗技术规范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供行业主管部门参考。重点开展预防、诊断、治疗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发和应用评价研究;开展诊疗规范和疗效评价研究;开展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等;

(二)促进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依托医联体等组织形式,与基层医疗机构搭建协同网络,对成员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绩效考核,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组织开展临床研究成果推广应用,推动临床医学资源共建共享;培育临床研究优秀人才和技术骨干,带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水平的提高;

(三)对接国家、省战略部署。通过强强联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构建我市临床医疗技术协同网络,发挥好引领、集成、带动、普及作用,创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及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四)促进健康产业发展。集聚医学创新资源,在促进临床诊疗技术提高的同时,全方位、多层次推进临床医学协同创新,带动新药创制、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等健康产业的发展;

(五)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中心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中心制定本领域战略规划,提出领域技术需求和研究建议;

(二)按中心要求,做好资源整合、协同研究、技术应用与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采取集中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开展中心申报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沈阳地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三级医院,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

(二)须针对某一重点疾病领域,至少3家医疗机构(其中省级1家,市级1家,基层1家)和1家企业联合,围绕建设任务和目标进行联合申报;

(三)团队在申报的重点疾病领域临床研究能力突出,申报前三年内,在申报领域牵头主持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所在专科应为沈阳市级或以上重点专科。成员单位具备较强互补优势,具备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移动医疗、3D打印技术等现代技术手段的能力;

(四)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具备相应的条件保障,无不良科研失信记录。

第十二 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依托单位根据管理部门的规划布局,组织填写《沈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经单位推荐申报。

(二)市科技局会同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四)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认定中心名单;

(五)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对拟认定中心名单进行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下发认定文件。

第十三 经认定的中心,由市科技局纳入沈阳市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依托单位可按统一标准制作“沈阳市XXX(技术领域)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牌匾。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依托单位是中心建设的责任主体,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指定,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科研工作,具体落实中心的建设工作。

第十五 中心设立后由国内外同行知名专家组成、不少于7人(本单位专家不超过3人)的咨询委员会,对中心的发展方向、总体规划、研究重点等提供咨询论证。

第十六 鼓励各中心根据国家和省市行业发展规划及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效的资源整合、协同创新、利益分享机制和高效管理模式。

第十七 鼓励各中心联合国际、国内医疗机构共同开展科技创新,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到中心进行学术交流和从事科研工作,在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要求的前提下,切实保护好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临床数据等信息。

第十八 中心要保持稳定精干的科研人员队伍,注重培育临床研究的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建立项目第二负责人制,加强创新团队梯队建设。

第十九条管理部门通过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等多种支持方式推进中心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条 管理部门支持中心建设的项目经费,要严格按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章 考核评价与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 市科技局建立中心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对中心建设水平、科研产出、公共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优秀(绩效排名前10%)、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评价等次;中心应按要求及时提交绩效评价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一)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中心给予奖励,优先推荐申报辽宁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中心,由依托单位组织开展整改;

(三)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中心,撤销其中心资格;

(四)无故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的中心,撤销其中心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中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市科技局撤销其中心资格。

(一)在申报认定、绩效评价等工作中有提供虚假材料、填报不真实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存在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二)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价;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原《沈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稿)》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