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依照国家和辽宁省职能划转的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定,从2025年开始,由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共同组成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以下称“省认定机构”)。省认定机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确保2025年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工作,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5年沈阳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工作,采取常年申报受理、分批集中推荐的方式,不设置申报批次,企业自当年汇算清缴完成后即可开始申报。各地区科技管理部门于每月30日集中向沈阳市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企工作小组办公室)推荐一次,年度各地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30日。
二、申报范围
(一)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二)2022年经认定的及整体迁移至辽宁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至2025年有效期满,如需重新认定,按本通知办理。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二)网上申报
1.申报采取“一网通报”的方式开展,企业可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企业申报”栏目或“火炬中心官网”(www.chinatorch.gov.cn)“在线填报”栏目,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按步骤进行申报提交材料。如企业尚未注册,则点击“注册”,注册信息通过审核后进行登录(已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2.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若选择适用,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后,无需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省高企认定小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点击确认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点击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申请企业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3.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上传附件材料,同时按要求形成企业PDF格式电子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通过网络提交至所属地区科技管理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须认真检查填写与上传的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签字盖章齐全。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应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申报前对认定申请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认定申请材料不涉密。涉密企业需提供认定申请材料和脱密承诺书,并加盖企业保密办公室印章,一式两份,随电子版材料一起报送。
四、组织实施
(一)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在申报过程中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并受理辖区内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材料审核。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主要审查申报材料与原始资料是否一致,重点对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近三年项目研发活动和成果转化情况、2024年度的科技活动人员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等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把关。
2.现场核查。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对营业收入100万元(含)以下,职工人数10人(含)以下,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所列知识产权获授权时间集中在同一期间及相关证明存疑的企业进行研判及现场核查,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场核查情况表和汇总表》(见附件3)。一旦发现现场核查结果与申报材料不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一律不予推荐上报。
3.推荐上报。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推荐企业后,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场核查情况表和汇总表》(附件3)、《关于X区2025年第X批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意见的函》(附件4)统一报送至市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小组。
(二)市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组员包括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各地区推荐的相关企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在省认定机构监督指导下,组织专家推荐评审,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及各推荐单位的推荐意见,将符合要求的企业推荐至省认定机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及有关声明
(一)规范上报相关报告资料。出具年度财务报告、近三年研发费用和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审报告的中介机构,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http://www.cctaa.cn)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栏目进行信息查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其中,审计报告正文、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每页均须赋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
企业填报的经济效益和经营情况相关数据需与企业审计报告或纳税申报表中数据一致。如审计报告有合并报表,需一并提供母公司报表。
(二)申报企业须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对经检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将不予推荐,已认定的企业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对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市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市高企工作小组无关。企业应对以承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由索取不当钱财等行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我省相关要求办理。
附件:1.《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告知承诺制的有关事项》
2.《企业申报材料内容》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场核查情况表和汇总表》
4.《关于推荐报送X区2025年第X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函》
5. 各区、县(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咨询电话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