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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2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组织我市已备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省级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孵化器按其功能可以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综合孵化器是指在孵企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领域从事研发和生产活动,且单一产业领域在孵企业占企业总数的75%以下;专业孵化器是指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专业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孵化器。

(一)综合孵化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至少有1年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

(二)专业孵化器。

1.基础条件同综合类孵化器1-5款内容;

2.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3.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

纳入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的孵化器,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指标要求可降低20%。

二、申报材料

1.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综合类)(附件1)

2.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专业类)(附件2)

三、其他事项

1.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所在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2.各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现场核查,按照排名先后顺序推荐至市科技局,原则不超过32家,加盖公章上报书面推荐函(附件3)和汇总表(附件4),同步报送推荐单位申报材料电子版。

3.各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知推荐单位网上填报信息。具体流程:申报单位在“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https://service.kjt.ln.gov.cn/)登录申报单位二级用户(机构申报人)账号(如无账号需先注册),选择“应用中心”-“平台载体”-“申报一览”-“孵化器认定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类”或“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类”(自行定位选择)进行数据填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二级用户填报完成后需提交到单位一级用户,一级用户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审核。

4.请各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于8月29日前完成推荐工作;被推荐单位于9月5日前完成“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填报工作。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市科技局

董飞龙,22722824

(二)技术支持

姚盼:13898640078(微信同步)

朱东栋:18004266870

黄思凯:13478491019


附件:1.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综合类)

      2.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专业类)

      3.辽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推荐汇总表

      4.辽宁省众创空间申报推荐汇总表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8月22日

附件1: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综合类).doc

附件2: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专业 类).doc

附件3:XX科技局关于2025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的推荐函.wps

附件4:辽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推荐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