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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4年沈阳市 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31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进一步提高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根据《沈阳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暂行)》(沈科发〔2021〕21号),开展2024年沈阳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1.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法人,成立时间(包括法人内设机构)截至2024年10月31日满足1年以上。

2.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场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相对稳定的服务团队,原则上不少于5人

3.有相关的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

4.有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和案例。

二、备案程序

1.申报单位登录沈阳市政务服务网(http://zwfw.shenyang.gov.cn/),完成单位注册、信息完善、项目账号添加等操作,并以项目账号登录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在“技术转移机构备案”进行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

2.首次申报项目的单位需先注册,由单位管理人员按要求完成单位用户注册和备案,获取单位用户账号和密码;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平台,不需另行注册。单位注册账号为本单位管理账号,主要用于单位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推荐上报,不能直接申报项目。

3.项目申报人登录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官网,进入“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登录平台后,进入“技术转移机构备案”模块,在线填写备案登记表(网上为准),并按要求上传附件材料,提交申报单位审核。

4.申报单位应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提交到市科技局。

5.申报时间从即时起至11月15日(周五)17时。

三、备案材料

1.沈阳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登记表。

2.法人证或营业执照,法人内设机构需要有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法人内设机构需提供机构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4.机构人员情况,上传人员名单包括学历、职务、职称等信息,技术经纪人需提供资质证明。

5.经营场所、办公设备和条件证明(如产权证、租赁合同和图片等)。

6.上两年度该机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证明,包括技术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支付凭证、技术出让方开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收款发票复印件及服务收入等。

7.上两年度组织交流活动、技术培训、讲座和科技服务企业情况证明。

8.机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和客户管理制度等文件。

9.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包括申报单位承诺书。

四、有关要求

1.独立法人机构(A类)名称填写单位名称,法人内设机构(B类)名称中要有“技术转移中心”或“成果转化办公室”字样。

2.重大技术转移项目指单项成交金额为1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项目。

3.技术性收入指当年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及服务的收入,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单纯的商业经营收入除外。

4.利税总额指机构年末利润总额、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应交增值税之和。

5.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签署《申报单位承诺书》(网上可下载模板),扫描后以PDF格式上传。

五、联系方式

1.市科技局联系方式

成果处 22740339

审批处 83961972

监督处 22722774

2.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联系方式

技术支持(手机) 18900923879

( QQ ) 3231723542


附件:沈阳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登记表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