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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07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各有关单位:

依据《沈阳市科技创新政策配套实施细则》(沈科发〔2023〕9号),现将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沈阳市推荐,2023年首次通过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3年从沈阳市行政区域外整体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整体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外埠搬迁新落户我市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方式

申报企业于8月20日前登录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进入“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申报”模块进行在线填报,计划类别选择“2024年度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专项类别选择“认定高企奖励政策专项”,资助类别选择“专项信息备案”,管理类别选择“企业处”,填写申报书并上传附件(操作说明见附件1)。

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企需上传:

1.承诺书(按模板填写,原件扫描,以PDF格式上传)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扫描件;

3.高企证书扫描件。

整体引进的高企需上传承诺书(按模板填写,原件扫描,以PDF格式上传)、高企证书扫描件、落户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推荐函(模板见附件2)等企业整体搬迁的相关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3)。辽宁省高企认定办发布的《关于辽宁省2023年第一批完成异地搬迁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告》(辽高认办〔2023〕3号)中明确的异地搬迁高企,仅上传此公告、高企证书、营业执照、承诺书即可。

三、支持标准

对2023年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后补助,对2023年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后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2023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年度研发费用小计额。

对2023年整体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后补助。

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补助资金由市和企业纳税所在区、县(市)按照1:1比例共同承担。

四、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应认真阅读相关专项申报指南或要求,准确选择相应类别进行网上填报,“计划类别”“专项类别”“资助类别”“管理类别”等选择错误的项目将视为无效申报项目。

2.项目申报期间,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应及时关注项目形式审查状态信息,并按照形式审查反馈意见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按时提交。项目申报、形式审查截止时间后,未完成填报提交或修改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3.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取消申报单位及申报人3年内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已获立项的做撤销立项、收回补助资金处理。

4.各地区科技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申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有序组织本地区高企开展申报工作,做到应报尽报。企业涉及申报的有关问题可咨询所在地区科技主管部门或沈阳市高企协会。

五、联系方式

(一)申报业务咨询

联系方式见附件1-3。

(二)平台技术咨询

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网址:

http://zp.kjj.shenyang.gov.cn/

技术支持,电话:18900923879

(三)监督举报电话

市科技局监督与诚信处,电话:22722774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后补助备案网上操作说明

   2.关于推荐xx公司等x家企业申报沈阳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的函

      3.企业整体搬迁的相关证明材料清单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8月6日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后补助备案网上操作说.doc

附件2.推荐函(模板).wps

附件3.企业整体搬迁的相关证明材料清单.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