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
根据《沈阳市科技企业融资补助专项实施细则》要求,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沈阳市科技企业融资补助专项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在2023年度获得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编号或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在沈阳本地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3.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4.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
5.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6.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获得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以工商股权变更登记为准。
二、支持标准
获得创业投资机构以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基金通过现金方式投资的,按投资金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申请项目的投资方须为创业投资机构、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其他企业投资者等,投资方至少有2个及以上投资案例,投资方不限注册地。
对以下情况不予以补助:
1.个人投资、母公司投资给子公司、原有股东增资扩股等投资行为;
2.股权转让、债转股等未形成新增投融资等投资行为;
3.企业成立时的股东出资不予以补助(核实为引入风险投资机构的除外);
4.申请补助年度之前引入创业投资的融资项目;
5.已获市级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投融资项目。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材料
1.2023年度科技企业融资补助申报表;
2.项目申报承诺书;
3.科技型企业各项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型中小企业编号及网站截图、知识产权证书等);
4.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提供原件查验,附加盖公章复印件);
5.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6.企业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协议;
8.投资到账凭证;
9.工商登记变更证明;
10.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加盖公章复印件,同时出示原件查验。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五份于4月25日前报送至沈阳市科技局创新创业服务处(沈河区青年大街201号沈阳市科学技术局522房间)。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需到企业现场核实。
四、相关要求
1.各申报单位要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计入科研诚信记录。
2.逾期未提交评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2023年度沈阳市科技企业融资补助。
联系人:王海鹏 电话:23768569
附件:1.2023年度科技企业融资补助申报表
2.承诺函
3.材料要求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