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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开展创新创业载体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1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创新创业载体提标升级、持续健康发展,现组织开展创新创业载体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我市市级及以上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双创载体。

二、评价内容

(一)服务能力。主要评价双创载体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创业导师及服务人员、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拥有孵化基金等情况。

(二)孵化绩效。主要评价新增孵化企业与毕业企业、科技企业培育、企业拥有知识产权、融资能力和开展活动等情况。

(三)社会贡献。主要评价企业吸纳大专以上人员就业、特色产业集聚和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等情况。

三、评价分类

1.评价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次。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分类评价。

2.对获得优秀、良好的众创空间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优秀、良好的孵化器(加速器)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实际奖励金额不超过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年度运行经费总额。

3.为提升大学科技园、产业园区在成果转化、创业孵化、集聚资源方面创新潜力,在大学科技园、产业园区内建设的孵化器(加速器),如获优秀、良好等次,可以申请建设经费后补助,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建设经费投入5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与第2条奖励不兼得)。

四、评价材料及报送时间

1.申报单位需要填写基本情况表,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并提供在孵企业统计表等相关附表及证明材料(附件1、2)。

2.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727日前,将评价材料(纸质版一份和电子版)、推荐函及汇总表(附件3)统一报送市科技局。

五、相关要求

1.各申报单位要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评价资格,视为不合格。

2.逾期未提交评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双创载体年度绩效评价,按不合格处理。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市级双创载体资格。

3.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为同一法人主体的,其在孵企业与众创空间入驻企业必须分开计算,不得混用。

联系人:彭美媛    电话:23768569

附件:1.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材料

      2.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材料

      3.双创载体绩效评价推荐汇总表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3721

附件1: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材料.zip

附件2: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材料.zip

附件3:双创载体绩效评价推荐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