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动态要闻 > 通知公告
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室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29日    来源: 沈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科技评价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着力建立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规律,突出质量、贡献、绩效导向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创新环境,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壮大新动能,完善全市创新体系,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新时代振兴提供坚强支撑。

二、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

(一)完善项目指南编制和发布机制。强化成果导向,坚持目标引领,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配置资金链和人才链。通过市科技计划,进一步强化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协同组织科技界、产业界、金融界专家聚焦产业链,定位重点创新需求,凝炼共性关键技术、前沿技术、工程技术创新项目,建立需求导向、科学精准、高效响应的项目形成机制。扩大项目指南发布范围,通过政务媒体、科技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等常态化发布,支持中科院系统等域外优质创新资源和优势创新单位共同承担我市科技计划。

(二)保证项目评审公开公平公正。对源头创新、重要发明、关键核心技术等重大创新项目,采取高水平专家评审制度,确保评准、评好。对一般性竞争支持项目,采取“非见面”“背靠背”“网络化”评审方式。不把论文专著、专利授权、荣誉称号、承担课题、奖励等作为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限制性条件。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管理,明确项目立项工作流程,把好推荐关和立项关,探索专业机构管理项目机制。推进项目管理公开透明,将项目申报、形式审查、项目推荐、资金配置、合同签订等工作环节纳入平台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三)加强评审专家选取使用。优化沈阳市科技专家库入库标准,加大青年专家、一线专家和产业界专家比例,积极引进外地专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加强对入库专家培训,规范评审专家遴选,强化推荐单位对专家业务能力的把关责任,实行评审专家“管、选、用”分离以及均衡选取、随机抽取、关联回避、诚信承诺、动态调整、社会公布等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建立专家评审过程及评审结论的监督、分析、评估、追责等机制。

(四)严格项目结题验收评审。强化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做好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执行情况和完成情况的支持服务和督导。科技部门要强化对项目执行过程的服务。实行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制度,把好“出口关”,提高科技计划创新绩效。把验收结论、实施绩效等评价结果作为后续科技计划立项、配置创新资源、改进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机制,对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项目,按规定延期或按结题处理。

(五)加强科技计划绩效评估。以立项项目质量为核心,建立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制度。对基础研究项目,重点考核源头创新能力;对应用研究项目,重点考核产业技术研发水平和贡献力。总体评估计划体系的科学性、计划目标的实现性、资金使用的有效性、政策措施的引导力。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作用,按照独立、专业、负责的要求,开展市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计划体系设置、创新政策制定和科技资金优化调整的重要参考。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推行科技计划项目承诺制、包干制,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新型科研管理机制,赋予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技术路线、经费使用、人员选用自主权,最大限度为科研人员减负松绑。简化项目过程管理,对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依托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各类评估、检查、抽查等活动,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升级科技创新管理平台功能,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和管理效能。

三、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

(一)优化科技人才计划与布局。按照《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盛京人才”战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高地的意见》和《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将我市科技人才创新计划优化整合为科技创新、科技创业、科技服务、科技人才奖励和高端外国专家引进等五大类,由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将市科技人才创新计划与科技创新计划统一安排部署,进一步聚焦全市创新方向,完善深化补助政策。对市级及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主要承担者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重点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硬科技”企业中发现人才,对来自科研一线和企业的科技人才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二)科学设立科技人才评价标准。建立突出科学精神、创新能力、创新业绩,关注科研诚信和学风作风评价,注重在学科领域的活跃度和影响力、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科技服务满意度等多要素综合评价标准。对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注重评价创业人才创办企业带动就业、产业科技含量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不将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对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注重评价已取得核心成果的创新性和学术影响;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篇。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重点评价对科技、金融与市场要素的整合能力。对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注重评价团队自主创新能力、团队负责人的创新实绩和学术领军能力;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篇。

(三)树立正确的人才评价使用导向。不得将人才荣誉性称号作为推荐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奖励的限制性条件。不得将科研项目(基地、平台)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等身份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宣传。健全人才培养激励机制,积极为优秀科技人才提供良好科研条件和创新资源。优化对科技人才项目的绩效评价,对单个科技人才项目短期内科研产出及经济社会效果情况不作绩效评价,改变片面将论文、专利、项目、经费数量等与科技人才项目绩效评价直接挂钩的做法,建立有利于科技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绩效评价制度。

(四)强化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地位。坚持“以用为本”和“谁用人、谁评价”的原则,支持用人单位发挥人才评价主体作用。落实职称评审权下放改革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院所、医院、大型企业等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对急缺高层次人才,实行校企“双聘”制度。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科技人才等评价考核周期。以职业能力为核心制定职业标准,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健全公共卫生执业人员培养、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四、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

(一)明确评估对象。着力提升市属科研机构、各类创新平台建设水平和协同创新效能,将经我市认定及列入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协同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转化机构等服务机构和市属科研机构纳入评估范围。强化以评促建,不断激发各类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市属科研机构的活力,提升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二)强化绩效导向。完善科研机构评估标准,将各类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市属科研机构承担科技重大项目、聚集创新资源、产出重大技术、转化重大成果、孵化培育企业、服务企业创新、支撑产业发展等作为评估的重点,强化各类机构的人才实力、创新能力、发展水平。每年对认定满三年的机构开展评估,每三年开展1次复评。

(三)健全评用机制。建立绩效评估与结果运用挂钩机制,对评估结果优秀的,给予政策支持;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对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认定资格。建立各类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常态化申报机制,形成定期评估、有进有出、滚动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牵头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发挥抓总作用,推动“三评”改革各项工作落地落实。各责任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细化任务举措,加强协调配合,抓好本领域“三评”改革的组织实施。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加大改革推进力度,加强政策宣传培训,使广大科技人员和创新主体知晓、掌握、用好改革政策。各实施主体要强化责任担当,细化操作办法,完善内部管理,切实推进改革政策措施落实。

(三)强化监督评估。落实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覆盖改革全过程的监督评估机制,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推进科研信用和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事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事中做到重点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事后强化绩效评估和动态调整。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调研与监督评估,切实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