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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科技局关于下达2023年沈阳市科技计划(第四、五批)项目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1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一、出台背景

落实《沈阳市科技创新政策配套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文件。

二、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沈阳考察时关于“要时不我待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只争朝夕突破‘卡脖子’问题”等重要指示,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和“振兴新突破、我要当先锋”专项行动有关部署。

三、实施步骤

1.合同签订。请前资助项目承担单位于11月28日前将市科技局相关处室审核通过的合同书纸质版一式三份(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章、财务负责人章)送至市科技局履行合同签订程序,并于2日内将签订完成的项目合同书及《项目实施承诺书》扫描成PDF格式,通过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申报-备案材料”模块进行上传备案。合同人工抄写确认内容需签字盖章。

2.资金下达。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项目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其中,以奖代补类项目本次下达市本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其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纳税所在区、县(市)承担。

3.资金拨付。除个别专项项目外,资金均通过“沈阳市好政策(惠民惠企)直达平台”统一办理补助资金兑付。

四、实施要求

1.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财企〔2022〕107号)等文件规定和项目合同条款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2.前资助项目资金要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按要求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申请项目验收,超期未申请或未完成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全部补助资金。

3.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失信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市科技局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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