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细则形成背景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是法律法规的有效补充,是市场竞争的制高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标准助推创新发展,标准引领时代进步。加强标准化工作,实施标准化战略,是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长远的意义。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实施,新《标准化法》第九条规定: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标准化法》,推动我市标准化战略实施和标准化改革创新先行区建设,我市整合资源,统筹设立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出台了《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配套制定了创新类、基础类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实施细则,对我市已取得的标准化工作成果给予资助奖励。
二、出台目的
为规范我市标准创新项目资助工作,鼓励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标准研制,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1.支持对象。申请资助的单位须为沈阳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支持标准。共3类项目,包括:
(1)主导、参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
主导、参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修订的,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
(2)主导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
(3)主导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
3.支持方式。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照总量控制原则,按一定比例予以资助。
4.组织流程。市科技局下达年度标准创新类资助奖励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相关事宜,并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审核认定、资助奖励计划编制等工作。
申请资助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沈阳市标准创新项目资助申请报告;
(2)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的文书;
(3)标准发布机构的发布公告;
(4)标准发布机构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及复印件(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应提供相关证明及中文文本);
(5)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6)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