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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成果转化人才团队引进培育专项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18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沈人社发﹝202212号),聚焦提高科技型企业增长率、科技成果本地转化率、头部企业本地配套率,大力支持引进人才团队在我市转化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特制定本细则。

二、出台目的

引进人才团队在我市转化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

三、重要举措

1.支持对象

(1)本地企业引进的创新人才团队(创新团队)。

(2)在沈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团队(创业团队)。

2.基本条件

(1) 团队应以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为核心,由至少3名以上成员组成,人才水平达到沈阳市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ABCD类人才标准。

(2)团队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有良好的工作基础、明确的主攻方向和研究开发目标,引进后稳定合作3年以上。

(3)团队应于近年到沈阳创业或全职引进到沈阳企业。创业团队的核心人员应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股东。创新团队应在引才单位担任高管或关键研发项目负责人及以上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已到岗工作。

(4)实施的项目应符合我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有效解决产业核心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和“卡脖子”技术,项目总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且能够实现产业化,具有显著的发展潜力和引领作用。

(5)引进创新团队的企业或创业团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应是在我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3.补助形式

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4.支持方式

对获得立项的重大人才创新团队(创业团队),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资金支持。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及团队规模、项目投入、产业化进程、地方支持等综合情况,在项目启动阶段(不超过2年),在项目投产前,按照项目自筹资金(不含财政性资金)已实际投资额(不含基建)的15%给予团队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启动资金。在发展阶段(投产后3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自第2年起,按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比对上一年度)的15%,累计给予团队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资助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