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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创新创业载体备案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4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一、修订背景

《沈阳市创新创业载体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沈科发〔2019〕48号)印发以来,我市创新创业载体规模不断扩大,层次质量明显提升,为积极应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提升创新创业载体建设质量,依据国家、省相关文件,参考成都、西安等市经验做法,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在征求了各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双创领域专家和相关企业意见后,形成了《沈阳市创新创业载体备案管理办法》。

二、主体框架

《办法》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载体的范围,以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的概念;第二部分“备案管理”提出了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及专业化双创载体的备案条件和备案程序;第三部分“监督管理”对创新创业载体的日常统计和变更管理作出了规定;第四部分为“附则”。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对创新创业载体和众创空间的概念进行了重新表述,突出了服务对象的科技属性。

(二)参考国家、省及其他地市相关文件,对部分备案条件及服务对象相关定义进行了调整,确保条件设置能够适应我市创新创业载体发展实际,同时与国家、省相关要求保持较好的衔接对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对众创空间、孵化器的场地增加了“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等表述,引导载体提升孵化场地利用率。

2.提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要组建职业服务队伍,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内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应分别为2人、3人、5人以上。

3.强调众创空间孵化对象主要是科技型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并对原要求“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少于10个”进行细化,要求“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应有明确的项目计划;企业应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小微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符合上述条件并实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企业不少于2家”。

4.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修改了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1)由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牵头建设。众创空间与建设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

(2)围绕我市重点产业,聚焦明确的细分产业领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总数的50%以上;

(3)建设开放性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设备设施,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能够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的创新资源、产业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

5.对接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修改了孵化器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相关定义。

(1)在国家和省级标准基础上,对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时限要求适当放宽,要求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月。

(2)明确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三)注重动态管理,新增对纳入统计范围的创新创业载体实行绩效评价,连续2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创新创业载体资格。


文件链接: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创新创业载体备案管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