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下达2022年沈阳市科技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8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振兴新突破 我要当先锋”创新驱动专项行动和市政府稳经济工作有关部署紧扣“创新沈阳”主题,对标国家中心城市和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任务,突出“提升科技成果本地产业化率、科技型企业增长率”,坚持创新生态、创新平台、创新人才“三位一体”推进,现将2022沈阳市科技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项目合同签订

请沈阳市科技计划立项项目承担单位将市科技局相关处室审核通过的合同书纸质版一式三份(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负责人章)送至市科技局履行合同签订程序,并于2日内将签订完成的项目合同书及《项目实施承诺书》扫描成PDF格式,通过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申报-备案材料”模块进行上传备案。合同人工抄写确认内容应签字盖章。

1.航空航天产业重大科技专项、集成电路产业重大科技专项、市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专项、黑土地保护科技专项、种业创新科技专项、农村科技特派团专项、公共卫生研发科技专项、社会治理科技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在10月21日前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2.揭榜挂帅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应在发榜、揭榜双方完成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签订、经过技术市场备案后,在10月28日前完成合同签订工作,补助资金将于2023年统一拨付。

确因疫情影响暂无法按期完成合同签订的项目,报市科技局审定,待补齐有关手续后再拨付补助资金。

二、科研经费管理

沈阳市科技计划立项项目应按照《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财企〔2022107号)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其中,市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专项、农村科技特派团专项、公共卫生研发常见多发病项目实行科研经费包干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补助经费“包干制”实施细则》(沈科发〔202220)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三、项目实施要求

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18〕106号)等文件规定和项目合同条款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前资助项目资金要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按要求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申请项目验收超期申请或未完成验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全部补助资金。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失信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市科技局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22年沈阳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安排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21013


2022年沈阳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安排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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