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6
沈阳市新型研发机构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21〕11号)及有关文件要求,以《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沈财企〔2022〕107号)为依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技局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标准及评价方式
第四条 本专项采取以奖代补支持方式。
第五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评价,并按照不超过参评机构总数的10%、15%、20%比例确定予以补助支持的一等、二等、三等新型研发机构数量。
第六条 支持标准。
一等,需同时满足绩效评价得分 90分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后补助;
二等,需同时满足绩效评价得分 80分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后补助;
三等,需同时满足绩效评价得分 70分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后补助。
后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上年度核定研发投入费用总额的50%。
第七条 评价方式。市科技局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沈阳市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实施绩效进行评价。
第八条 评价内容。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内容为上年度评价期内有关事项,包括:
(一)运行模式(绩效评价权重10%):机构建设单位的实力条件,以及机构的功能定位、运行模式、管理机制等。
(二)创新人员(绩效评价权重20%):机构领军人才、创新团队情况,以及研发人员、高级职称人员增长情况等。
(三)创新条件(绩效评价权重20%):研发投入、场地以及科研仪器配备等情况。
(四)创新成果(绩效评价权重25%):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科技奖励,以及产学研合作情况等。
(五)经济效益(绩效评价权重25%):技术性收入、纵向科研课题收入、产值、利润、税收,以及孵化企业情况等。
市科技局将根据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整体情况,适时补充或调整部分指标,纳入评价指标体系。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沈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应按期参加年度绩效评价。连续两次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的,取消沈阳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条 本专项项目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22〕21号)及相关细则实施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第十三条 涉企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
第十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创新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创新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