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育专项实施细则》等9个“兴沈英才计划” 配套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8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一、《沈阳市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育专项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细则形成背景

为贯彻落实“兴沈英才计划”,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我市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储备培养,依据《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沈阳市吸引集聚高校毕业生“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等有关政策措施,制定本细则。

(二)出台目的

沈阳市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育专项,面向我市产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围绕产业创新培养中青年创新人才(团队)、促进我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为建设“创新沈阳”、打造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储备和科技支撑。

(三)主要内容

1.支持对象。U40杰出青年科技人才、U35拔尖青年科技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留学回国青年科技人才。

2.支持标准。U40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项目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和最高10万元奖励;U35拔尖青年科技人才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团队)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留学回国青年科技人才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3.支持方式。前资助方式。

4.详细内容。

U40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项目。重点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为突出成绩的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造就有望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截止申报当年1月1日,申报人男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3周岁;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近5年来,以项目负责人申报过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未获得国家杰出青年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及入选同层次国家人次计划;近两年内申报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并进入第二轮答辩未获得支持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U35拔尖青年科技人才项目。重点支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国家重大需求、人民生命健康,探索未知性、先驱性和挑战性的领域,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掌握科技创新主动权。截至当年1月1日,申报人男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37周岁;应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未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及入选同层次国家科技人才计划;近两年内申报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并进入第二轮答辩未获得支持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团队)项目。重点支持我市各类优秀中青年创新人才(团队),以沈阳市产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为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和技术创新,促进我市青年科技人才成长。截至当年1月1日,申报人(负责人)男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女性不超过42周岁,项目团队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40周岁,且成员年龄最高不超过45周岁;申报人符合我市有关人才认定条件或经市人社局认定的人才;以团队形式申报的,团队成员均应符合此条件。已获得沈阳市中青年科技人才计划支持者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留学回国青年科技人才项目。重点支持我市创新主体引进的各类留学归国科研人才。截至当年1月1日,申报人(负责人)男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女性不超过42周岁;项目团队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40周岁,且成员年龄最高不超过45周岁,应为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申报人于近5年内引进,并已与我市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签订合法劳动合同;已获得沈阳市中青年科技人才计划支持者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5.组织流程。发布通知;组织申报;评审推荐;审定公示;项目下达。

二、《沈阳市青年科技人才省级项目配套奖励专项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细则形成背景

为贯彻落实“兴沈英才计划”,依据《沈阳市吸引集聚高校毕业生“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等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我市青年科技人才培育工作,构建合理的人才培育梯度,制定本细则。

(二)出台目的

沈阳市青年科技人才省级项目资金奖励专项是指对当年度获得辽宁省自然科学基金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面上项目的青年学者给予配套资金支持,鼓励其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

(三)主要内容

获得省自然科学基金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面上项目中的青年博士和青年学者,采取“免评即享”的方式,按照省级到位资金的1:1配套奖励申请人获得省级项目立项当年的1月1日,男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2周岁。申请人的项目应聚焦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航空航天、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食品、新能源及节能环保等主要产业链和重点技术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与转化等。已获得市级有关科技、人才计划立项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在申请范围。

组织流程。发布通知;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审定公示;项目下达。

三、《沈阳市高端外国专家资助计划专项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细则形成背景

为贯彻落实《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沈人社发﹝2022﹞12号),制定本细则。

(二)出台目的

着力引进一批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高精尖缺人才需求,带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海外高端科技创新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主要内容

1.支持对象。重点支持在我市工作的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发展我市经济的外国科学家、科技、经济领军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创新创业人才。

2.支持标准。

(1)奖金奖励:按照外国专家团队在申报年度内与申报单位开展合作,取得的创新成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业绩贡献情况进行评审打分,按照60-80分、80-100分(含80分)两个区间,一次性给予外国专家团队最高不超过10万元或20万元奖金奖励。

(2)年新资助:按外国专家或团队在申报单位实际取得年薪(含税)30-50万元、50(不含)-80万元、80万元(不含)以上3个区间,分别按年薪的40%、50%、60%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3.支持方式。奖金奖励和年新资助两种方式。

4.奖励方式。

(1)奖金奖励:外国专家团队由申报单位引进,与申报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且协议执行期内,实际取得报酬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税),不受在沈工作时间限制,可申请一次性奖金奖励。

(2)年新资助:外国专家或团队由申报单位引进,与申报单位签订年薪合同,合同执行期已满12个月,且合同执行期内,实际取得年薪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税),在申报单位累计工作时间超过30天,可申请年薪资助。对于采取远程合作等方式实施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能证明外国专家或团队申报要求工作量的网上工作图片、视频、邮件等证明资料。

5.组织流程。征集申报、指导督促、形式审查、分类汇总、专家评审、请示上报、财政批复、拨付资金等主要流程。

四、《沈阳市“带土移植”人才团队引进培育专项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细则形成背景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据《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沈阳市吸引集聚高校毕业生“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等有关政策措施,聚焦提高科技型企业增长率、科技成果本地转化率、头部企业本地配套率,大力引进培育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制定本细则。

(二)出台目的

“带土移植”人才团队引进培育专项立足于服务沈阳市创新发展战略,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围绕新能源及节能环保、航空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食品产业、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机器人)、生物医药及医疗装备、集成电路等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引领支撑产业转型升级。

(三)主要内容

1.支持对象。“带土移植”人才团队引进分为创新团队、创业团队2个类别。

(1)创新团队:由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引进沈阳市以外的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团队应以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为核心,主要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团队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创新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较丰富的研发经验,研究水平及成果居行业、领域前列;可为企业提供技术产品或技术解决方案,助推企业产生显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团队应与引进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聘用)协议。

(2)创新团队:近三年以来市外来沈创业的团队,成员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研究水平居行业、领域前列,创业方向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创办的企业创新性强、发展潜力好;团队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为企业的法人或主要创办者;创业团队结构稳定、合理,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核心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团队自有资金投入不少于200万元(不含各级政府财政资金)。

2.支持标准。

(1)创新团队。根据团队的人才层次、团队结构、研发效益、成果产出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按照企业上一年度为该项目团队投入研发费用的30%(不含薪酬),给予每年单次最高50万元奖励,连续支持3年。

(2)创业团队。初始阶段(2年内),按照项目自有资金(不含基建)已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团队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启动奖励资金,单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万元,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发展阶段(第3-5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万元并呈增长趋势,按照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增长部分的15%,累计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3.支持方式。以奖代补方式。

4.组织流程。需求征集、组织申报、形式审查、分类汇总、审核复审、公示下达。

五、《沈阳市对入选国家“高端计划”外国专家给予配套奖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有关内容略

六、《沈阳市路演平台人才专项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细则形成背景

为贯彻落实“兴沈英才计划”,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我市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储备培养,依据《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沈阳市吸引集聚高校毕业生“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等有关政策措施,制定本细则。

(二)出台目的

为发挥全市各路演平台的对接服务作用,组织开展大学生常态化路演、创新创业大赛,帮助大学生科技项目对接金融机构、服务机构,增加大学生创业成功率。

(三)主要内容

1.支持对象:在年度考核评价中获得优秀(绩效考核在85分以上)的路演平台。

2.支持标准:(1)基本条件:路演平台建设单位应在沈阳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备开展路演的场地、设施、人员等条件;具备良好的服务条件和服务能力,具有较完善的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2)资格条件:1.路演平台需到市科技局备案;2.每年开展科技类项目路演等活动在10场以上(含创新创业大赛);3.路演活动需提前在市科技局登记。

3.支持方式:项目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每项资助最高10万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平台建设和能力提升。

4.评价内容:

(1)服务能力(绩效评价权重50%)。主要评价路演平台的管理制度建设、场地与设施设备、服务人员、项目征集、储备、策划、跟踪落地能力、金融集聚能力等情况。

(2)路演绩效(绩效评价权重40%)。主要评价每年组织的路演场次、路演项目、路演宣传、路演企业资质等情况。

(3)社会贡献(绩效评价权重10%)。主要评价服务的大学生项目落地、路演企业发展、获得融资等情况。。

5.组织流程:

(1)组织备案。市科技局每年定期发布备案通知,组织沈阳市各路演平台备案工作。

(2)活动登记。路演平台需在每次组织活动前一周,将相关的路演信息报科技局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路演时间、地点、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名称(无承担单位可不提供)、邀请投资机构情况等,路演活动结束后,及时提供路演活动的证明材料

(3)组织申报。市科技局每年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符合条件的路演申报

(4)评审。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采取答辩和现场调研等形式对路演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平台获得资金支持。

七、《沈阳市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补助资金人才专项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细则形成背景

为落实《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沈人社发﹝2022﹞12号),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制定本细则。

(二)出台目的

促进驻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我市企业转移转化,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提高技术转移转化服务能力。

(三)主要内容

支持对象。该细则分别对促进科技成果本地转化四类主体进行补助,分别是:

1.驻沈高校、科研院所本地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团队);

2.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的企业。

3.经市科技局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的依托单位。

4.经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的技术经纪人。

支持标准。

1.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对驻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的,按照每年每项不超过实际支付技术合同费用的5%给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补贴,每人(团队)每年每项最高50万元。

2.企业通过参与校企合作、项目对接等智力支持活动,推动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支付技术合同费用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技术转移机构。对促成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合同的技术转移机构,每个项目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同费用的3%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

4.技术经纪人。上一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技术经纪人评为“服务之星”,每年评选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秀奖30名,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支持方式。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四)评价内容。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满足条件

1.申报资助项目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须是驻沈高校、科研院所中具备科技研发能力的科研人员或团队,具有承担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课题研究的经历。

2.申报项目及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名单须在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申报。

3.在申报当年的前两个年度内,已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技术合同,并经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转化。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30万元,每个合同只能补贴一次。

企业通过智力支持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1.在申报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参加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和备案行业团体组织的校企合作、项目对接等智力支持活动,并促成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我市企业转化实施。

2.已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技术合同,并经技术合同认定机构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30万元,每个合同只能补贴一次。

3.合作后发生项目研发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实际投入,3年内累计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

技术转移机构:已在市科技局备案,促成我市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技术合同,且该机构为技术合同的第三方(中介方),并取得了成果中介收入。

技术经纪人:经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从事挖掘企业需求、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等技术转移服务的人员。

项目申报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所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转移机构依托单位,技术经纪人挂靠单位负责组织。项目通过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申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审,依据绩效结果择优确定拟补助名单,经社会公示且无异议,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按照程序拨付资金。

八《沈阳市科技企业引进创新项目技术合同补贴人才专项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细则形成背景

为落实《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沈人社发﹝2022﹞12号),促进企业与高校院所创新团队合作开展技术攻关、破解“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提升创新能力,制定本细则。

(二)出台目的

促进企业与高校院所创新团队合作开展技术攻关、破解“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提升创新能力。

(三)主要内容

支持对象。

1.在沈阳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应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创新团队。

企业与高校院所创新团队合作开展技术攻关、破解我市产业需求“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按照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同成交额的20%—40%给予分档递进补助,同时对企业中主持该项目的创新团队给予补助。

支持方式。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四)有关内容。

申报项目为申报当年的前两个年度内启动实施的技术开发项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投入。项目签订的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100万元。

2.技术水平。企业引进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结合我市产业或企业技术需求开展技术开发,经企业验收,完成技术开发任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3.经济效益。单位财务状况良好,申报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超过项目启动实施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

(五)组织流程。

项目由企业负责组织申报,  通过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申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确定拟补助名单,经社会公示且无异议,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按照程序拨付资金。

九、《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专项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细则形成背景

落实《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沈人社发﹝2022﹞12号),有效破解科技成果转化中试验证难题,制定本细则。

(二)出台目的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与发展,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技术开发能力强、中试熟化服务水平高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立领域全覆盖、管理体制新、运行机制活、中试成效好的中试服务网络体系,加快促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沈转移转化,制定本细则。

(三)主要内容

1.支持对象。在市科技局备案的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沈依法注册成立或完成股份制改革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企业所有者权益(含公司本部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2.支持标准。按得分排名情况择优给予投资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投资资金额度不高于被投资企业建设总投入的25%,约定资金占股比例不超过10%,投资回收期不低于5年,股权优先购买权和投资收益无偿让渡被投资企业。

3.支持方式。采取财政专项资金入股中试基地方式。

4.评价内容。

(一)建设投入情况(绩效评价权重25%):非土地、厂房等的固定资产投入,人员、试验材料等支出。

(二)平台及项目情况(绩效评价权重25%):依托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立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及对外开展中试服务项目的数量和质量。

(三)中试服务收入情况(绩效评价权重20%):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对外开展公共技术中试熟化、中间试验等服务收入。

(四)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绩效评价权重20%):经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验证并实现本地转化的科技成果实现的转化收入及成果产业化收入等情况。

(五)管理体系建设情况(绩效评价权重10%):包括基地管理制度和经费独立核算财务制度的建立,专业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立,以及绩效考核和有效奖励激励机制的建立等。

5.组织流程。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具体负责中试基地建设专项的评审工作。申报企业须向市科技局提交《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专项申报表》《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自评材料》及证明材料,并提供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须提供资产评估报告)。评审组依据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评审核查,并根据评审规范进行综合评分和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