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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开展创新创业载体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1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创新创业载体提标升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沈阳市创新创业载体备案管理办法》(沈科发〔2021〕38号)要求,组织开展创新创业载体2023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我市市级及以上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双创载体。

二、评价内容

(一)服务能力。主要评价双创载体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创业导师及服务人员、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拥有孵化基金等情况。

(二)孵化绩效。主要评价新增孵化企业与毕业企业、科技企业培育、企业拥有知识产权、融资能力和开展活动等情况。

(三)社会贡献。主要评价企业吸纳大专以上人员就业、特色产业集聚和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等情况。

三、评价分类

对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类评价。评价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次。

四、评价材料及报送时间

1.申报单位需要填写基本情况表,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并根据载体类型提供在孵企业统计表等相关附表及证明材料(附件1、2)。

2.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作为初审推荐单位对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上报的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于2024年429日前,将评价材料(纸质版一份和电子版)、推荐函及汇总表(附件3)统一报送市科技局。

五、相关要求

1.各申报单位要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评价资格,视为不合格。

2.逾期未提交评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双创载体年度绩效评价,按不合格处理。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市级双创载体资格。

3.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为同一法人主体的,其在孵企业与众创空间入驻企业必须分开计算,不得混用。

、联系方式

(一)各区县(市)联系方式

和平区        31887026

沈河区        24841420

铁西区    刘嘉妮  83895121

皇姑区        86850607

大东区        88315688

浑南区        83666354

于洪区    杜妍妍  25320518

沈北新区      81379765

苏家屯区      89814368

辽中区        87882458

新民市    张海涛  87852096

法库县    吴晨阳  87119528

康平县    母连海  87345569

(二)市科技局联系方式

创服处    彭美媛  23768569

监督处    22722774


附件:1.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材料

      2.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材料

      3.双创载体绩效评价推荐汇总表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4410

附件1: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材料.zip

附件2: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材料.zip

附件3:双创载体绩效评价推荐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