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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开展沈阳市科技企业融资补助专项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0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沈阳市科技企业融资补助专项实施细则》要求,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沈阳市科技企业融资补助专项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在2023年度获得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编号或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在沈阳本地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3.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4.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

5.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6.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获得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以工商股权变更登记为准。

二、支持标准

获得创业投资机构以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基金通过现金方式投资的,按投资金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申请项目的投资方须为创业投资机构、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其他企业投资者等,投资方至少有2个及以上投资案例,投资方不限注册地。

对以下情况不予以补助:

1.个人投资、母公司投资给子公司、原有股东增资扩股等投资行为;

2.股权转让、债转股等未形成新增投融资等投资行为;

3.企业成立时的股东出资不予以补助核实为引入风险投资机构的除外

4.申请补助年度之前引入创业投资的融资项目;

5.已获市级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投融资项目。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材料

1.2023年度科技企业融资补助申报表;

2.项目申报承诺书;

3.科技型企业各项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型中小企业编号及网站截图、知识产权证书等);

4.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提供原件查验,附加盖公章复印件);

5.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6.企业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协议;

8.投资到账凭证;

9.工商登记变更证明;

10.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加盖公章复印件,同时出示原件查验。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五份于4月25日前报送至沈阳市科技局创新创业服务处(沈河区青年大街201号沈阳市科学技术局522房间)。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需到企业现场核实。

四、相关要求

1.各申报单位要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计入科研诚信记录。

2.逾期未提交评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2023年度沈阳市科技企业融资补助。

联系人:王海鹏    电话:23768569


附件:1.2023年度科技企业融资补助申报表

      2.承诺函

      3.材料要求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4月10

附件1:2023年度科技企业融资补助申报表.wps

附件2:科研诚信承诺书.wps

附件3:材料要求.wps